馬來西亞在 2016 年的公司法中,明確宣示實質受益所有權揭露的必要性,隨後,《法人實益所有權報告條款準則》(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Legal Persons) 於 2020 年 3 月 1 日生效。原訂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須完成實質受益所有權資訊的揭露工作,隨後又延長。馬來西亞政府表示將在延長期間內進行視察,確保所有公司遵守報告要求。
在過去幾年裡緬甸和吉爾吉斯斯坦都發起了以採礦業為重點的實質受益所有權倡議。吉爾吉斯斯坦於2018年通過立法,要求公司申請或持有採礦許可證需揭露其實質受益人。2020 年,緬甸政府與緬甸 EITI(採礦業透明度倡議)合作,為該組織下的公司創建一個實質受益所有權登記制度,並提供公開搜尋的資料庫,揭露各公司擁有 5% 以上股權的實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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